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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23   |   发布者:admin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因持《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道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其注册管理按照《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勤

第五条 学校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记为旷课。
第六条 学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按照《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一)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级分制。少于20学时的课程或少于一周的实践类课程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分制。
(二)考试课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应当控制在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内,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三)考查课成绩根据平时成绩评定或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平时成绩由听课、课堂提问、课内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测验和期中考核等组成。
(五)含有实验内容的课程,其实验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者,其实验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六)凡一门课程分为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七)单独考核的实践类课程,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条  学生参加的由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其课程考核可参照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部(以下简称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其课程考核计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学生按选课程序修读的其他专业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给予重新选课的机会。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以免测部分项目,但必须上保健科。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见《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四节   补考、缓考、重新选课

    第十六条  每学期初学校安排上一学期课程(不含重新选课、公选课)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记载,同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认为旷考。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必须重新选课学习。
    第十八条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学院核实,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必须在考前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申批备案,考试结速后办理缓考手续无效。未经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认为旷考。缓考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  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的,必须重新选择该门课程学习;公选课、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可重选择该课程学习,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学习,此时前者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计入平均绩点。
    第二十条  学生为获得某门课程较高的绩点,可以重新选择该门课程学习。
    第二十一条  对选课后以自修方式学习的课程作如下规定:
(一)以自修方式学习课程的,必须在每学期开课后第二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报所在学院备案。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必须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在考核前必须提交自学笔记、课程作业等个人自学资料,经任课教师评阅合格后,方可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三)时事政治、公益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以及各学院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在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却有特长,最重要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校医院查验证明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学习认为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新生入学后,经学校组织考试编入基础强化班学习的;
(四)学习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却有特殊困难,经学校确认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专业、转学应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者,经俩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由学生个人原因申请休学的,由学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经学校医生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校,经学院认定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的:
(一)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填写<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
(二)学生休息以半年为期,但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俩年。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其医疗费按《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且累计休学时间未达俩年的,可以继续休学但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经学院和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填写《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登记表》,由教务秘书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病复查不合格的,不能复学。
(三)休学时间少于半年的,不准予复学。

(四)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据《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危机处分办法(试行)》处理。应给予开除学籍的,将取消复学资格 。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学期开学俩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复学申请经查不合格,且休学时间累计已满俩年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校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俩周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包括院长办公会或院长委托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俩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各种关系,不发毕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八节     警示劝导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学期结束后,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劝导:
(一)累计所有学课程的平均学分成绩低于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的:
(二)累计所获学分总数低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分的三分之一的。
符合第二款且修业满一年以上,被学业警示劝导的,不允许选择后续课程学习,比停止其承担的校内各项社会工作。
 

 

第九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会僧,一年内可以参加补考、重新选课学习、不做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达到毕业的要求的由学校焕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七条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教学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选其他专业课程,经考核成绩几个的,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的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办法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每年发放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双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省厅宣布证书无效。